安全员和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等2人有期徒刑五年; 2名安拆工有期徒刑四年; 项目经理、生产经理、项目工长、安全科长、安全员等5人有期徒刑三年; 总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总经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原判决认定,2019年4月25日上午7时20分左右,衡水市桃城区大庆路问津街东北角翡翠华庭项目在建1号楼建筑工地,发生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经河北省人民政府衡水市翡翠华庭“4.25”施工升降机轿厢(吊笼)坠落重大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施工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连接位置西侧两条螺栓未安装、加节与附着后未按规定进行自检、未进行验收即违规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一审判决认定:
被告人程某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安全员、安拆工,未按照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仅凭经验进行安装作业;安装完成后,未按规范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仅凭经验进行检查,违规进行了非安装程序的物料运输作业。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刘某系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存在未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对施工升降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违规将未经第三方检测和联合验收的施工升降机投入使用;指派无证人员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被告人王某东、胡某仓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安拆工,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升降机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安装和紧固螺栓;安装完成后,违规进行自检、调试、试运转,未能发现事故升降机第16、17节标准节西侧两条螺栓漏装的重大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各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张某系衡水翡翠华庭工地安全员,负责工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没有认真履行工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施工升降机加节安装时没有进行现场监督,未按规定核查安装人员身份,对升降机违规使用监督不力,对施工升降机安全操作监管不力,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于某森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未履行项目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未组织对所承担的工程进行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程某明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生产经理,对安装队伍安全生产应负全面责任,未对员工实施安全生产有效管理,事故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监管缺失;安装完毕后未按要求组织自检、调试、试运转,并出具自检验收合格证明,未按规定向使用单位进行交接;未按规定建立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义系施工总承包单位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在施工升降机现场安装时,未按规定安排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将未经第三方检验、安装单位自检、总包单位未组织验收的事故升降机违规投入使用;对无证人员解某玉操作施工升降机未采取制止措施。对事故发生负直接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赵某军系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科长,对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不力,未对下属公司在建施工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缺失的情况失查;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指导不力;对施工现场违规使用事故升降机的情况失查;对事故升降机司机谢俊玉无证上岗情况失查。对事故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赵某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被告人于某华系监理单位翡翠华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程某系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总经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免予刑事处罚。 禁止被告人程某、刘某、王某东、胡某仓、张某、于某森、程某明、刘某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特定活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王某东(安拆工)、张某(安全员)、于某森(项目经理)、程某明(生产经理)、刘某义(项目工长)等6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被告人刘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二分公司副经理)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对事故承担与塔机公司完全相同的责任明显错误;在1000多万元的赔偿主体及谅解书的谅解对象这两个关键量刑情节上,认定事实不清和错误;原判量刑重。 被告人王某东(安拆工)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与事实不符;量刑重。 被告人张某(安全员)上诉理由:原判认定我为工地安全员,对升降机安装监督不力错误;未认定我构成自首错误;量刑重。 被告人于某森(项目经理)上诉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刘某1、刘某均承认双方存在违规挂靠关系,并不是二分公司,该违规挂靠关系才是导致本次重大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原判认定上诉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是委派关系,又认定上诉人是河北厚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属于事实不清,前后逻辑混乱。事实上,上诉人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仅仅是“挂证”而非委派;原判量刑重。 被告人程某明(生产经理)上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事故责任认定不明,对本人罪名认定有误;原判证据不足,无法证明上诉人程某明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现有证据证明已安装升降机“16、17”螺栓被人为卸下,致使事故发生。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调取相关证据完善第三方技术鉴定报告,明确本案的主要直接责任方是施工方,在主管单位尚未进行验收即违规、超载使用,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 被告人刘某义(项目工长)上诉理由: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重。 原判综合各原审被告人在本次重大责任事故中的责任、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对各原审被告人所处刑罚适当。对上诉人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起事故伤亡情况较重,影响恶劣,事故发生后,河北省住建厅、住建部曾多次追责处罚。
升降机事故发生地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的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科长、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等在内的1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施工总承包单位(6人)。
(1)赵某军,男,群众,安全科长,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刘某为,男,群众,二分公司经理,主持公司全面工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刘某军,男,群众,二分公司副经理、现场实际负责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 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于某森,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5)刘某义,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工长,协助刘军负责现场管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6)张某,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安全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监理单位(1人)。
(7)姜某,男,群众,翡翠华庭项目现场监理员,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3.事故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5人)。
(8)程某,男,群众,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9)程某明,男,群众,生产经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0)程某,男,群众,安全员、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1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1)王某东,男,群众,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12)胡某仓,男,群众,安拆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4.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1人)。
(13)于某华,男,中共党员,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节能办职工。违规在恒远管理公司兼职,担任翡翠华庭项目总监,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已于2019年5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住建厅连续发布1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被吊销A证、暂停承揽工程 施工升降机安装单位被吊销资质/安许证 项目经理涉嫌“挂证”,被吊销B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被吊销C证 拆卸工被吊销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河北省住建厅再发通报,决定:
将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列入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 根据《河北省建筑市场主体严重失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其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般为12个月。
住建部再追责:
2020年7月16日,住建部追责监理单位,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 2020年8月18日,住建部再次追责,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被降级。在该单位“挂证”的项目经理一建证书被吊销,终身不予注册。